刘克邦:少数财政干部违法违纪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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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财政干部违法违纪问题探析
━━关于我省查处财政内部系统干部违法违纪情况的思考
文/刘克邦
在各级财政部门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下,我省财政监察部门从1979年恢复机构以来,始终把加强财政系统内部干部的法纪教育和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作为一项主要任务来抓。从整体上看,我省全体财政干部职工在贯彻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改革,加快建设步伐等一系列精神,执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法规和措施方面,勤奋努力,开拓进取,敢于创新,无私奉献,为全面完成财政收支任务和振兴湖南经济作出了较大贡献。可以说,这是一支吃得苦、过得硬,可以充分依赖的队伍,主流是好的。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近几年来,也有极少数财政干部经不起执政和改革开放的考验,抵制不了腐朽思想侵蚀和金钱物质的诱惑,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些问题必须引起我们各级财政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违法违纪问题的特点和原因
1987年至1993年,我省各级财政监察部门共立案查处了财政干部违法违纪典型案件825件,已结案796件;查处违法违纪干部1099人,占全省财政干部职工总人数的4.75%,其中科局级16人、股所级314人,党员358人、团员338人;查处各类违法违纪金额1364.52万元,其中贪污公款240.32万元、挪用公款469.81万元、收受贿赂17.26万元、以权谋私50.32万元、违反财经纪律393.33万元、渎职失职造成国家财产损失71.16万元、其它违法违纪122.32万元。这些违法违纪人员中,受到党纪处分的 118人,其中被开除党籍的29人;受到行政处分的525人,其中被开除公职和解聘的191人;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 118人,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的37人、死刑的 1人。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经济违法违纪的多,有的十分严重。主要包括贪污、挪用、私分公款,收受贿赂,滥发钱物,挥霍浪费,违反财经纪律等方面的问题,7年中受查处的干部802人、违法违纪金额1171.07万元,分别占违法违纪总人数和总金额的85.82%和72.97%。特别严重的是,近几年中,贪污公款,携款潜逃的恶性违法案件不断发生。例如:郴县华塘镇财政所出纳周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于1988年9月两次从财政所保险柜内窃取公款56920.52元和国库券21710元,共计78630.52元,外逃广州、深圳、上海、杭州、厦门等地,并向台湾特务机关投寄密写信,企图偷越边境投敌叛国,被国家安全部门破获缉拿归案。性质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于1991年9月18日被处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如:1989年5月,衡南县谭子山镇财政所招聘干部周某某利用工作之便,窃取公款 64000元逃走;旧案未破,又出新案,8月,该县廖田乡财政所出纳廖某又携带公款 60165元潜逃外地,去向不明。1993年,永定区新桥财管站站长向某某和湘乡市太平乡财政所农税专管员李某某,又分别携带公款11万元和5.3万元外逃,均被抓获归案,正在依法审理中。
(二)违法违纪的大案多,有的数额惊人。据查处情况的统计,全省财政部门共发生万元以上的贪污、挪用经济大案共149件,涉及到违法违纪人员156人,违法违纪金额752.29万元,其中股所级以上的干部103人、党团员88人;10万元以上的违法违纪大案12人、金额346.65万元;5万元至10万元的违法违纪大案16人、金额110.78万元。万元以上违法违纪的大案,涉及的人员虽然只占总违法违纪人数的14.19%,但金额却占总违法违纪金额的55.13%。例如:湘乡市财政局农财股农业税专管员胡某某,1988年2月至1990年9月间,先后14次以退库、暂付的名义,擅自将农业税款共87.5万元从农业税账户转出借给个体户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又如:江永县财政局企财股副股长陈某某,1988年4月至1989年3月,多次将预算外专户储存资金共70万元借给亲友进行营利活动,从中收受“好处费”“感谢费”8000元,并先后 5次将财政融通资金利息收入1610元不入账,据为已有,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三)基层违法违纪的多,有的集体违法。在查处的问题中,反映在乡镇财政所干部中违法违纪的有 752人、金额 918.87万元,分别占违法违纪总人数和总金额的86.81%和67.34%。例如:经溆浦县财政监察股检查发现,该县有两个财政所的干部,近年来全部有违法违纪行为。其中:锦和镇财政所1987年至1990年中,副所长刘某某收取契税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罚款不交出纳入账,贪污公款3073.66元,会计郑某某收入不入账、冒名领取现金、私自填开支票取款,贪污公款2239.15元,出纳李某收款不记帐、销毁凭证、故意错帐,贪污公款6540元;大湾乡财政所以所长希某某为首,包括会计田某某、出纳向某某在内,1989年至1990年期间,共计贪污公款14568.75元,挪用公款36103元,其它经济违纪6500元。两窝吞食国家集体资财的“耗子”,均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和法律的制裁。又如:祁东县呜鹿乡、风石堰镇两个财政所的会计、出纳,均因合伙贪污和挪用公款问题,分别受到行政记大过、开除公职处分,其中呜鹿乡财政所会计胡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还有临武县的万水乡、武沅乡、接龙乡、茶陵县的下东乡、平水乡、澧县的大坪乡、官垸乡、东安县的南镇乡、新化县的游家镇等29个基层财政所,都有2名到3名干部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上级和执法部门的严肃查处。
(四)青年干部违法违纪的多,有的多次作案。受查处的干部中30岁以下的有752人、违法违纪金额1105.39万元,分别占违法违纪总人数和总金额的68.43%和81%;30岁至40岁的189人、违法违纪金额123.91万元,分别占违法违纪总人数和总金额的17.2%和9.08%。两项相加共941人和1229.30万元,分别占违法违总人数和总金额的85.63%和90.08%。例如:宜章县梅田镇财政所总会计邓某某,年仅22岁,1988年中专毕业刚分配到县财政局预算股不久,就因擅自2次动用国库资金5000元给其姨夫办厂,受到行政记大过和一个月工资罚款的处分;1989年10月,邓被调往梅田财政所后,仍不思悔改,继续作案,仅半年时间隐瞒收入、偷盖印鉴将公款转入私人账户,贪污公款22783.6元,并于1990年3月22日携款潜逃,在云南等地肆意嫖赌挥霍,被缉拿归案判刑5年。又如:汨罗市长乐乡财政所青年干部何某某1984年8月参加工作,在1986年元月至 1987年8月担任会计期间,采取隐瞒收入、虚列支出等手段,作案69次,共贪污公款17654元,挪用公款23746元,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经管钱财的违法违纪多,有的手段隐蔽。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还有一个显著的特点是,直接经管钱财的会计、出纳和农税专管员犯案的多,共有824人、金额1178.95万元,分别占违法违纪总人数和总金额的74.97%和86.40%。例如:东安县石期市镇财政所干部陈某,在1985年4月至1991年6月任农税专干和出纳员期间,收进的农业“五税”收入、罚没收入、乡预算外和自筹收入不入账,重复列报、虚造支出,公款私存非法获取利息,多到几百元,少到几十元、几元甚至几角钱,先后134次贪污公款6630.92元,作案时间之长,次数之多,手段之狡猾,都极为少有。零陵地区财政局农税科征管专户会计陈某某,在1992年至1993年经管罚没收入和周转金账户期间,多次模仿科长签字,报假发票,擅自借款,贪污挪借公款21159.8元,手段隐蔽,性质严重,受到严肃查处。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
一是极少数财政干部放松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学习和世界观的改造,自觉抵御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行业不正之风侵蚀的能力不强,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思想严重,经受不住执政和改革开放的考验,过不了“权利关”“金钱关”和“人情关”,以权谋私,腐化惰落,结果违反纪律,触犯刑律,身败名裂,葬送前途。
二是少数财政部门对法纪法规教育重视不够,开展较少,干部职工法纪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极少数干部把权力视为满足个人私欲的工具,把岗位变成捞取个人好处的肥缺,不惜以身试法,执法犯法,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是一些单位财政干部业务素质差,会计基础工作薄弱,规章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如会计出纳不分,岗位职责不明,税票收据管理混乱,支出审批手续不严,会计核算不及时,帐表反映失真,多人管钱,多处开户等,失去了应有的内部约束机制,为一些违法违纪者大开方便之门。
四是一些单位对内部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监督不严,对违法违纪行为查处不力,使得一些明显可以制止和挽救的问题,没有能够及时解决,使其蔓延发展下去,结果害了干部,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无法挽救的损失。
对此,我们各级财政部门的领导要引起高度重视,吸取经验教训,采取有力措施,规范财政干部职工的行政经济行为,坚决制止和杜绝一切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彻底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促进财政部门廉政勤政建设的健康发展,确保财政收支平衡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违法违纪问题的防止和治理
(一)统一认识,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近几年来,我们财政系统内部干部职工违法违纪问题频繁出现,大要案件不断发生,有的违法违纪数额巨大,性质恶劣,令人十分震惊。这虽然有多种原因,但与我们一些领导干部忙于收支业务,忽视思想政治工作不无关系。有的对干部职工的政治成长关心不够,要求不严,对干部职工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廉政勤政状况和思想动态,缺乏深入了解和正确指导,存在不良倾向长期不闻不问,发现问题抓得不紧不严,使之发展、蔓延、扩大到了十分严重的地步。实践证明,哪里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得紧,哪里的干部队伍素质就高,出现的问题就相对要少;反之,问题不少,违法违纪现象不断。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抓好完成财政收支任务硬指标的同时,十分重视切实抓好财政队伍思想政治工作和廉政勤政建设,帮助干部澄清模糊认识,端正业务指导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的生观,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真正分清是非荣辱标准和善恶美丑界限,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党的纪律,热爱本职,廉洁奉公,无私奉献,兢兢业业工作,清清白白做人,在金钱面前不动心,在名利面前不伸手,在原则面前不让步,大力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断增强防腐拒变能力,自觉抵制资产阶级、剥削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与一切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行为作坚决地斗争。
(二)高度重视法制建设,不断开展法纪教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是法制化、规范化的经济,它要求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公民的一切行为和活动都要在国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不允许有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作为行使国家财政管理职能的财政部门也不能例外,从经济角度来说,对其的要求还要更高一些更严一些。从财政收入的收缴入库,减免款的退出,到财政支出的安排和财政资金的拨付,财政部门只能依法行政,照章办事,没有任何超越法律法规之上的特权,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要正确履行职责,依法理财,首先必须学法懂法,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因此,我们各级财政部门的领导,必须重视加强干部职工的法制建设,抓紧抓好法纪教育工作。在开展法纪教育中,各级财政部门的领导要带头学法、用法和守法,模范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其次,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针对当前财政干部队伍特别是乡镇财政干部和青年干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选择地确定法纪教育内容,有重点地帮助教育对象。同时,要结合现实生活中的反面典型,组织干部职工对照法规条文讨论分析,查找根源,认清危害,总结教训,以案释法,以法教人,使广大财政干部职工真正受到一次实在、深刻、有效的教育,牢牢掌握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内部管理和操作程序,。要彻底、有效地消除和遏制违法违纪现象,确保财政队伍建设的健康发展,除了重视和加强思想政治和法纪教育工作外,还必须从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上解决问题。实践证明,财政队伍中极少数违法违纪者之所以有恃无恐,大胆作案,在很大程度上是钻了单位管理松弛,财务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的空子。因此,各级财政部门在抓好教育干部惩治违纪的同时,狠抓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与健全,堵塞漏洞,整改薄弱环节。主要包括:一是要按照“约法三章”的要求,坚持“两公开一监督”制度,进一步落实廉政勤政措施,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职业道德制度和工作纪律制度,约束规范干部职工的行政行为,明确财政工作人员应该如何正确履行职责,行使党和人民交给的权力,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能做,把廉洁自律和制度约束,组织管理和群众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并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二是要严格人事制度,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严格按照组织原则和规定的程序,把有道德、有理想、有纪律、有才干的优秀干部调配、提拔到重要或领导岗位上来。同时还要注意推行干部交流制度和重点岗位轮换制,防止干部长锯一方,滋生腐败现象的出现;三是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包括:收入管理、上缴和退库制度,减免税审批制度,支出分配和预算拨款制度,周转金管理、发放和回收制度,财务开支审批、报销制度,现金、存款管理制度,票据领发、使用、缴销制度,财产物资保管制度和内部稽核牵制制度,等等,没有订立的要及时订立,订立了的要进一步完善健全,做到责任明确,有章可循,赏罚分明;四是要切实保证制度的贯彻落实。制度一经订立,就要经常性地、定期或不定期地监督检查落实执行情况,严格执行,坚决兑现,落在实处,及时修订,不断完善,确保各项制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近几年来,少数地方的财政部门连续不断地发生数起财政干部严重违法违纪的案件,有的贪污挪用数额之巨,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之大,在群众中的影响之坏,都是不能容忍的。经调查了解,这些地方大都程度不一地存在着对违法违纪现象的危害性估计不足,对干部职工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抓得不严,查处不力的问题,有的甚至姑息迁就,包庇掩盖,养痈成患,造成恶性循环,使违法违纪者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最后滑下与人民为敌的深渊。这种状况如果不彻底纠正和扭转,将导致歪风邪气上升,违法违纪问题屡禁不止,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秩序,损害了财政部门的形象,挫伤了广大干部职工遵纪守法、弘扬正气的积极性,严重地妨碍着财政队伍廉政勤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顺利进行。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大力表彰和奖励遵纪守法的单位和个人,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地批判和查处一切损害党和人民利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纪律的人和事。对那些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贪污贿赂、敲诈勒索、权钱交易、腐化堕落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且不思悔改,屡查屡犯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和腐败现象,毫不手软,坚决打击,严肃惩处。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坚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国家刑律的,则坚决、及时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法规和纪律的严肃性,震慑犯罪,教育广大干部职工,纯洁财政队伍,提高财政工作水平。
﹝本文载于1994年5月财政部财政监察司编辑、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财政监察工作文件资料选编》(第六辑)﹞
作者简介:
刘克邦,文创一级,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作协会员,中国散文学会会员,湖南省作协全委会委员,湖南省散文学会名誉会长。出版散文集《金秋的礼物》《清晨的感动》《自然抵达》《心有彼岸》4部,在《中国作家》《北京文学》《天津文学》《散文百家》《散文选刊》《散文海外版》《山西文学》《芙蓉》《湘江文艺》《湖南文学》和《文艺报》《中国文化报》《中国财经报》《湖南日报》等报刊发表文学作品200多篇;获全国第六届冰心散文奖、湖南省第四届毛泽东文学奖、长沙市第十一届“五个一工程”奖等奖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