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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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商报消息(全媒体记者 黄萍)8月5日,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为了规范生活垃圾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经长沙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今年6月24日通过,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其保障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分类管理、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
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将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投放容器;将可回收物投放至相应的投放容器,或者交售至回收服务点,或者预约其上门收集;将大件垃圾自行投放或者预约管理责任人协助投放至大件垃圾投放点,或者交售至回收服务点,或者预约其上门收集。对违反此规定,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住宅小区和农村集中居住点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公布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投放容器设置地点和大件垃圾投放地点,公布可回收物和大件垃圾回收服务点的地址、联系方式。逐步推进住宅小区定点、定时投放生活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