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 延长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实施期限
当代商报消息(全媒体记者 付文峰 通讯员 刘凌)7月5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根据中央最新精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通知,明确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中小微企业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全省大型企业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通知》明确,对全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 2020年12月底,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对全省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原按湘人社规〔2020〕3 号规定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已全额缴纳5―6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单位,对应减征的部分,企业和单位可选择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选择退回。
《通知》规定,2019 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054元/月,以此作为2020年度三项社会保险缴费基准值。2020年全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含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为15162元/月;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即2859元/月,缴费指数仍以2020年度缴费基准值为基数计算。职工2020年实际缴费基数高于实际工资水平的,可据实申请调整缴费基数,但不得低于2019 年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实际缴费基数高于2019年下限标准的,可申请调整缴费基数。
《通知》提到,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不需履行申请手续。2021年底前补缴2020年未缴费月度的,缴费基数在2021年全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指数以2021年度缴费基准值为基数计算,缴费年限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