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湖南金融中心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明起施行
当代商报消息(全媒体记者 黄萍)4月13日,记者从长沙市委宣传部获悉,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支持湖南金融中心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以下简称《措施》)将于4月15日起正式施行。该《措施》将进一步优化金融业发展政策环境,引导金融机构聚集发展,加快湖南金融中心建设。
据了解,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审批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在湖南金融中心注册之日起2年内实缴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落户奖励资金自认定为金融机构总部年度起,分2年每年按照50%的比例兑现。
金融机构总部在湖南金融中心购买办公用房自用的,按18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购房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金融机构总部在湖南金融中心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每年按租金市场评估价的50%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房奖励,每年租房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金融机构总部自认定次年度起,连续3年按照核算年度地方财政贡献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对获得贡献支持的总部机构,在获得奖励年度,对金融机构总部不超过员工总数10%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个人当年缴纳所得税的50%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措施》鼓励发展金融分支机构。支持金融分支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落户金融中心,给予落户奖励(仅适用一级分支机构)、办公奖励和经营奖励。银行一级分支机构,按其总行注册资本金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总行注册资本金100亿元以下的奖励300万元,100亿元(含)至500亿元的奖励400万元,50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