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通过《湖南省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当代商报消息(全媒体记者 黄萍)4月1日,记者从省人大办公厅获悉,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促进和保障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把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引领区、体制机制改革先行区、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和中西部地区发展新的增长极。
实行以聘用制为主的人管制度
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自创区)是指国务院批准的长沙、株洲、湘潭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园区。省政府根据自创区发展需要,确定长株潭范围内的其他园区与自创区统筹规划、一体推进。自创区各个园区的具体范围由省政府公布。
《条例》规定,自创区应当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水平,培育和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制定激励创新政策,在科研院所转制、科技成果转化、军民融合发展、人才引进、绿色发展等方面先行先试;整合创新资源,支持产业创新,促进技术、成果、资金、人才等创新要素自由流动、高效聚集、开放共享,推进自创区一体化建设。自创区内园区管理机构享有人事管理优化调整的自主权,实行以聘用制为主的人事管理制度,创新符合自创区实际的选人用人机制、薪酬激励机制和人才培养、评价、交流机制。选人用人应当注重能力和业绩,不受身份、资历、任职年限的限制,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机制。
省政府对自创区建设统一领导
《条例》规定,省政府对自创区建设实行统一领导。自创区内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分别围绕自创区科创谷、动力谷、智造谷布局园区重点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推动特色产业发展。支持自创区内企业参与岳麓山国家大学科技城、马栏山视频文创产业园以及长株潭三市其他重大标志性创新平台建设,鼓励自创区内企业自建或者联合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自创区应当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库,对纳入培育库的企业所开展的产品、技术、工艺、业态创新给予培育支持。
自创区内园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或者参与设立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鼓励民间资本设立或者参与发起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基金,参与自创区内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和运营。鼓励自创区内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组建知识产权运营机构,进行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