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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发出《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编辑:张可杨 时间:2020-04-23
导读: 4月22日,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借款人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及申请银行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不再限制所抵押房产房龄。

  当代商报消息 (全媒体记者 段佳贤)4月22日,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借款人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及申请银行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不再限制所抵押房产房龄。

  《通知》调整了部分贷款政策,规定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后申请贷款时间,由贷款申请前2年内调整为1年内。

  借款人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申请银行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不再限制所抵押房产房龄,也不再限制所抵押房产房龄和贷款年限之和,但贷款期限不超过房屋剩余的国家规定使用年限,且需该套房能够正常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商转公房未出不动产证书的,设定抵押的房产不再限于借款人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名下,他人名下符合抵押条件的房产也可以设定抵押。借款人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与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资收入之比,也由不得超过55%调整为不得超过50%。借款人有其他贷款的,合并纳入月还贷本息测算。

  《通知》调整了部分提取政策,规定职工所购自住房按掲贷款额超出购房总价款的,不再禁止还贷提取。职工家庭既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又有商业银行贷款的,其住房公积金余额应优先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本息。职工可以委托同一户口本内的直系亲属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除提供基本提取资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个人身份证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

  如果职工家庭既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又有商业银行贷款的,其住房公积金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本。

  《通知》调整部分贷款资料,规定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申请提取的资料中,购房款发票(收据)调整为购房増值税普通发票。

  职工离职后未继续缴存且账户封存满半年申请提取的,不再要求提供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或离职证明)。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申请提取的、不再要求提供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或离职证明)。

  增设电梯提取所需资料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安装告知备案证复印件等统一变更为《长沙市既有多层住宅増设电梯联合备案和竣工验收表》。

  据了解,以上政策规定,从2020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凡以前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次政策规定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张可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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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湖南麓山律师事务所 李沫律师 湖南简单律师事务所 曾继明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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