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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出台

编辑:张可杨 时间:2020-03-20
导读: 为推动长沙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国际文化名城和世界媒体艺术之都建设,打造国家文化创意中心,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近日,根据《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政发〔201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长沙市实际,制定长

  为推动长沙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国际文化名城和世界“媒体艺术之都”建设,打造国家文化创意中心,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近日,根据《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政发〔201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长沙市实际,制定长沙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出台。

  本办法所称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和引导全市文化产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一、支持范围及方式

  促进自主创新

  支持文化产业领域的原创研发、“文化+”新型业态发展、智能化升级改造、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

  加强创意引领

  支持举办市级以上重大文化创意类会展博览、节会赛事、精品演出和峰会论坛。

  培育产业主体

  支持骨干企业做优做强,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培育发展文化产业类行业组织。

  鼓励内容原创

  支持原创影视和动漫游戏创作生产,支持原创舞台剧创作,支持原创出版物生产,支持原创内容的版权保护。

  推动集聚发展

  支持创建国家和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支持园区(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和示范空间创新发展。

  拓展国内外市场

  支持参加国内外重要文化展会,支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支持实体书店发展,支持文化消费促进活动。

  构建产业服务平台

  支持文创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大数据服务平台、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投融资平台、小微文化企业孵化平台建设和推广应用。

  优化发展环境

  支持文化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行动,支持行业协会或企业面向社会开展文化产业人才培训以及其他行业发展促进活动。

  加强基础工作

  支持开展产业规划、课题研究、招商引资、投融资对接、考察研修、宣传推介、财务审计、法律咨询等。

  二、项目申报和管理

  申报流程

  公开申报

  部门审核

  专家评审

  审批公示

  项目入库

  跟踪管理

  基本条件

  项目申报时上一年度1月1日前在长沙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类企业、事业单位或行业组织;

  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社保缴纳、税务申报;

  符合申报指南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无法律纠纷,无知识产权/版权争议;

  非基础工作类专项补助项目企业自筹资金应达到项目总投入的50%,项目已完成总投入的10%;

  申报单位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长沙市文化创意产业重点企业(集团)培育库”的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此条件可适当放宽;

  申报重点项目的企业必须是规模以上文化企业。

  《文件》全文:

  关于印发《长沙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委宣传部、财政局,市直相关单位,各园区管委会:

  现将《长沙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国际文化名城和世界“媒体艺术之都”建设,打造国家文化创意中心,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政发〔201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和引导全市文化产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编制预算、确保重点;专款专用、分类管理;绩效评价、公开透明”的原则,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委宣传部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提出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组织绩效评价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分配使用方案,按程序拨付资金,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组织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符合我市相关产业规划和政策。

  (一)促进自主创新,支持文化产业领域的原创研发、“文化+”新型业态发展、智能化升级改造、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

  (二)加强创意引领,支持举办市级以上重大文化创意类会展博览、节会赛事、精品演出和峰会论坛。

  (三)培育产业主体,支持骨干企业做优做强,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培育发展文化产业类行业组织。

  (四)鼓励内容原创,支持原创影视和动漫游戏创作生产,支持原创舞台剧创作,支持原创出版物生产,支持原创内容的版权保护。

  (五)推动集聚发展,支持创建国家和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支持园区(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和示范空间创新发展。

  (六)拓展国内外市场,支持参加国内外重要文化展会,支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支持实体书店发展,支持文化消费促进活动。

  (七)构建产业服务平台,支持文创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大数据服务平台、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投融资平台、小微文化企业孵化平台建设和推广应用。

  (八)优化发展环境,支持文化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行动,支持行业协会或企业面向社会开展文化产业人才培训以及其他行业发展促进活动。

  (九)加强基础工作,支持开展产业规划、课题研究、招商引资、投融资对接、考察研修、宣传推介、财务审计、法律咨询等。

  (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向。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专项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六条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方式和重点,并通过相关信息平台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第七条项目按类别、属地原则纳入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一)竞争性立项的项目,申报管理流程如下:

  1. 公开申报。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制定项目申报通知,并在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及市属媒体上公布。项目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2. 部门审核。各区县(市)委宣传部、市直相关单位或园区管委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初审主要内容包括: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项目内容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资料是否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等。初审不合格的项目需注明原因。

  3. 专家评审。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组或相关专业机构进行评审。评审专家按照择优选取、宁缺毋滥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出具专家意见。对确需现场考察的项目,由市委宣传部组织实施,并出具考察意见。

  4. 审批公示。市委宣传部根据年度工作重点、专项资金预算、项目轻重缓急、项目评审情况等拟定项目支持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会签后报市领导审批。审批后的项目支持计划在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及市属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 项目入库。项目支持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项目库管理,由市委宣传部下达《项目实施计划任务书》。

  6. 跟踪管理。市委宣传部组织对项目库内项目的实施情况实行跟踪管理和验收。各区县(市)委宣传部、市直相关单位或园区管委会应落实项目属地管理责任,督促项目单位按计划实施。各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计划任务书》签订的完成日期和建设内容完成项目建设,并向所属区县(市)委宣传部、市直相关单位或园区管委会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各区县(市)委宣传部、市直相关单位或园区管委会根据《项目实施计划任务书》的有关内容和项目验收要求初核汇总后上报,市委宣传部组织项目验收评审小组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项目验收。

  (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和重点基础性工作项目(50万元及以上),经部门审核、专家评审后,由市委宣传部根据年度预算和工作计划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作为专项分批纳入项目库,由市委宣传部下达《项目实施计划任务书》并进行跟踪管理。

  (三)一般基础性工作项目(50万元以下),由市委宣传部根据年度预算和工作计划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作为专项分批纳入项目库,由市委宣传部下达《项目实施计划任务书》并进行跟踪管理。

  (四)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的项目按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申报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政治导向正确、符合主流意识形态,符合长沙市文化管理相关规定;

  (二)申报单位为项目申报时上年度的1月1日之前在我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类企业、事业单位或行业组织;

  (三)申报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社保缴纳、税务申报;

  (四)申报项目应符合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无法律纠纷,无知识产权/版权争议,企业申报非基础工作类专项补助项目时自筹资金应达到项目总投入的50%,项目已完成总投入的10%;

  (五)申报单位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对纳入“长沙市文化创意产业重点企业(集团)培育库”的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此条件可适当放宽;申报重点项目的企业必须是规模以上文化企业。

  第九条各区县(市)委宣传部、市直相关单位或园区管委会可根据区域文化产业发展的特点,制定本区域产业支持政策。对于市和区县(市)共建共扶的项目,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条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报项目不得多头申报,不得变换名称申报,已获市级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曾获得过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若获支持项目尚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原则上不得再次申报(因受重大公共突发事件影响导致项目验收延期并获认定的除外)。

  第四章 资金下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及项目验收情况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各区县(市)委宣传部、市直相关单位或园区管委会要加强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单位按计划实施。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专项资金有关规定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单独核算、专账管理。凡涉及到政府采购、招投标等事项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遇特殊情况,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发生重大变更(如投资主体、项目内容、实施地点或总投资额削减10%以上等),项目承担单位须向区县(市)委宣传部、市直相关单位或园区管委会报告变更的事项和理由。各区县(市)委宣传部、市直相关单位或园区管委会进行项目变更评估,并报市委宣传部认定备案后方可继续实施。

  第十四条对于擅自变更或停止项目实施的(不可抗力除外)、项目逾期超过6个月以上未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的、项目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取消该项目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3年内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停止拨付剩余专项资金,并视项目实施情况保留追回已拨付专项资金的权利。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通知、项目扶持计划、资金安排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按照市级专项资金公开要求在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门户网站统一公开。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市委宣传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市财政局在市委宣传部自评的基础上组织重点评价,其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宣传、财政部门和园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的监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对违规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列》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5年内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并将企业违规信息纳入长沙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长沙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长财教〔2018〕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期间,如遇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调整,将以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为准。(龙延)

责任编辑:张可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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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湖南麓山律师事务所 李沫律师 湖南简单律师事务所 曾继明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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