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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克邦:解析粮食财务处理中的几个疑点和难点问题

编辑:张可杨 时间:2020-08-27
导读: www.ddsjmt.com

本站网址:www.ddsjmt.com

解析粮食财务处理中的几个疑点和难点问题

文/ 刘克邦

 前段,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展顺利,并已取得了明显的成绩。随着粮食购销形势的发展变化和粮改的深入进行,反映在粮食财务处理上的一些问题也暴露出来,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切实予以解决。本人就当前粮食财务处理上的几个疑点和难点问题,在此谈一些看法和意见与同行商榷。

 一、关于顺价销售价格的确定和销售成本结转的问题

 顺价销售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的三项政策之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原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必须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销售粮食,不得发生新增财务亏损。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规定,顺价销售的价格以原粮购进价为基础,加上合理费用和最低利润确定。这里,顺价销售价格=原粮购进价+合理费用+最低利润,销售价格>销售成本费用。若销售价格<销售成本费用,出现亏损,则违反了顺价销售的原则,这是政策所不允许的。

 可以看出,粮食企业销售粮食,销售成本费用既是顺价销售价格可接受的最低标准线,又是结转销售成本、核算销售利润的重要依据。企业是否执行了国家的顺价销售政策,收回成本、不发生新增亏损,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合理确定、严格考核销售成本费用。当前,为了支持和鼓励粮食企业促销压库,中央和省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确定顺价销售价格和结转销售成本的优惠政策。我们必须吃透精神,掌握政策,用足用好这些政策规定,扩大销售,搞活经营,提高经济效益。

 (一)粮食顺价销售价格的确定。

 根据政策规定,粮食顺价销售价格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保本不亏的前提下,自主确定。为了使企业在销售价格上取得优势,增强市场竞争力,多销快销库存粮食,减轻国家和企业负担,顺价销售价格应按下列办法确定:

 顺价销售价格=1998年购进的定购粮、保护价粮加权平均价+当期单位合理费用+最低利润

 1998年购进的定购粮、保护价粮加权平均价=(1998年定购价×1998年购进的定购粮数量+1998年保护价×1998年购进的保护价粮数量)÷(1998年购进的定购粮数量+1998年购进的保护价粮数量)

 当期单位合理费用=(当期销售定购粮、保护价粮应分摊的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当期财政应拨付的定购粮、保护价粮超储利息、费用补贴)÷当期销售定购粮、保护价粮数量

 在此,需要补充说明三点:

 (1)由于顺价销售价格需在销售发生前确定,当期企业应分摊的费用、财政应拨付的补贴和销售粮食数量尚未发生,可按上期实际发生数剔除当期增减变动因素确定。

 (2)当期企业应分摊费用、财政应拨付补贴和销售粮食数量,在不发生亏本销售的前提下,可由企业按一年确定,也可按一个季度或一个月确定。

 (3)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达发省粮食局等单位关于支持鼓励国有粮食企业积极促销粮食意见的通知》规定,我省粮食企业1999年4月至7月销往省外的早、中、晚籼稻(不包括优质稻和其他粮食品种),1998年以前收购的粮食每50公斤奖励3元,1998年、1999年收购的粮食每50公斤奖励1.5元,此奖励款除奖给促销有功人员外,可拿出一部分用于弥补销售粮食费用的不足。因此,企业在此期间确定顺价销售价格时,可将这部分可弥补一部分费用的奖励款考虑进去,使省政府的奖励措施能够真正起到促销的积极作用。

 最低利润由企业根据市场销售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要保证>0,特殊情况也可以≥0。

 (二)粮食销售成本的结转。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粮食销售成本的结转,是企业财务核算中计算销售利润、反映经营成果的关键步骤。由于企业顺价销售的销售价格是按定购粮、保护价粮加权平均综合作价的,企业每销售的一批粮食既有定购粮,又有保护价粮,所以月末在结转当月的销售成本时,要在所销售粮食中合理分配定购粮与保护价销售数量,分别结转定购粮与保护价粮销售成本。目前,由于库存粮食的进价成本定购粮高于保护价粮,企业如果在结转销售成本时,结转定购粮成本的销售数量比例过高,结转保护价粮成本的销售数量比例过低,结转的销售总成本就多,实现的销售利润就少,甚至出现销售亏损,就会影响企业当期经营效益和销粮积极性,粮食库存积压的问题始终难以解决;反之,结转定购粮成本的销售数量比例过低,结转保护价粮成本的销售数量比例过高,结转的销售总成本就少,虚增销售利润,增大库存粮食的成本,给企业今后销粮和经营造成更大困难。因此,企业必须按照顺价销售政策和财务成本核算制度,合理分配与结转定购粮、保护价粮销售成本,真实反映销售利润,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目前与长远的利益关系。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编审1998年度国有商业物资粮食企业和供销企业财务决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顺价销售定购粮、保护价粮销售成本的结转应按以下核算办法进行:

 1.定购粮销售成本的结转。

 定购粮销售成本=定购粮销售数量×1998年定购价(57元/50公斤)。

 定购粮销售数量=定购粮、保护价粮销售总量×定购粮销售数量占定购粮、保护价粮销售总量比率。

 定购粮销售数量占定购粮、保护价粮销售总量比率=月初库存1998年购进的定购粮数量÷(月初库存1998年购进的定购粮数量+月初库存1998年购进的保护价粮数量)×100%。

 月末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定购粮销售成本,借记“政策性粮油销售成本”,贷记“政策性粮油”。

 2.保护价粮销售成本的结转。

 保护价粮销售成本=保护价粮销售数量×1998年保护价(50元/50公斤)

 保护价粮销售数量=定购粮、保护价粮销售总量×保护价粮销售数量占定购粮、保护价粮销售总量比率

 保护价粮销售数量占定购粮、保护价粮销售总量比率=月初库存1998年购进的保护价粮数量÷(月初库存1998年购进的定购粮数量+月初库存1998年购进的保护价粮数量)×100%

 月末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保护价粮销售成本,借记“商品销售成本”,贷记“库存商品”。

 例: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月初库存1998年购进的早籼稻80万公斤,其中定购粮50万公斤、保护价粮30万公斤,当月共顺价销售早籼稻28万公斤,销价62元/50公斤,货款34.72万元通过银行收回。

 (1)收回货款时,按月初库存定购粮、保护价粮比例分配作销售收入入账:

 定购粮销售收入=34.72万元×50万公斤÷(50万公斤+30万公斤)×100%=21.7万元

 保护价粮销售收入=34.72万元×30万公斤÷(50万公斤+30万公斤)×100%=13.02万元

 借:银行存款 34.72万元

 贷:政策性粮油销售收入—定购粮食销售收入—早籼稻 21.70万元

 贷:商品销售收入—早籼稻 13.02万元

 (2)月末按月初库存定购粮、保护价粮情况计算结转销售成本:

 ①结转定购粮销售成本:

 定购粮销售成本=28万公斤×50万公斤÷(50万公斤+30万公斤)×100%×57元/50公斤=19.95万元

 借:政策性粮油销售成本—定购粮食销售成本—早籼稻 19.95万元

 贷:政策性粮油—定购粮食—早籼稻 19.95万元

 ②结转保护价粮销售成本:

 保护价粮销售成本=328万公斤×30万公斤÷(50万公斤+30万公斤)×100%×50元/50公斤=10.5万元

 借:商品销售成本—早籼稻 10.50万元

 贷:库存商品—早籼稻 10.50万元

 二、关于国家专储粮、省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核算的问题

 国务院和省政府委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贮存保管国家专储粮、省储备粮,并给付企业一定的费用、利息补贴,企业在接受贮存保管国家专储粮、省储备粮任务的同时,也享受了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的费用、利息补贴,这是政府与企业的一种经济契约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契约关系一经建立,不管双方的地位如何,都必须严格遵守和切实履行。财政部门必须及时、足额地拨付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企业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补贴标准内包干负责贮存保管好粮食。由于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是国家按照企业中等管理水平所需开支情况制定的,企业若经营管理有方,补贴弥补费用支出后将有结余;若经营管理不善,补贴不足以弥补费用开支。但是,国家只能按规定的标准给付补贴,企业包干使用补贴。有结余,国家不收回,成为企业利润;超支了,国家不追加补贴,出现亏损由企业自己负责。因此,企业必须加强经营管理,严格费用管理制度,节约费用支出,既贮存保管好储备库存,确保国家储备粮安全完整,又通过开展承储业务,消化自身费用开支,减轻人员经费负担,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

 现行政策规定,保管费每50公斤原粮国家专储粮补贴4元、省储备粮补贴3元,轮换费按每50公斤原粮国家专储粮2元、省储备粮3元的补贴标准根据实际轮换需要统筹安排;利息按实际储备数量、价格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补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财务核算中,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的标准计列国家专储粮、省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收入。因为轮换费是上级有关部门根据储备粮储存地点、时间、品质以及其他情况需要,统筹安排承储企业对储备粮进行轮换时而专项拨补的费用,只有在发生轮换业务时才有轮换费用的核算,在这里只就由承储企业自行安排使用的经常性保管费用、利息支出的核算作一些介绍。

 为了确保承储企业按国家下达的储备计划收购储存储备粮,杜绝擅自多收多储、打乱国家储备计划或少收少储、虚报冒领国家储备粮补贴现象,企业必须严格按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储备计划和企业实际储备情况计列补贴收入,实际储备量大于计划储备量的只能按计划储备量计列补贴收入,实际储备量小于计划储备量的只能按实际储备量计列补贴收入。

 例:某企业上级下达国家专储粮计划200万公斤、省储备粮计划80万公斤,从农民手中收购早籼稻,结算价均为65元/50公斤,银行贷款年利率6.39%。该企业实际收购早籼稻240万公斤,其中:国家专储粮180万公斤、省储备粮60万公斤。

 (1)企业不论是否收到上级拨来的补贴款,均应按照实际储备的数量、规定的补贴标准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按月计列费用、利息补贴收入。

 ①计列专储粮费用、利息补贴收入:

 专储粮费用补贴=0.08元×180万公斤÷12=12000元

 专储粮利息补贴=1.3元×180万公斤×6.39%÷12=12461元

 借:应收补贴款—专项储备粮费用补贴 12000元

 借:应收补贴款—专项储备粮利息补贴 12461元

 贷:补贴收入 24461元

 ②计列省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收入:

 省储备粮费用补贴=0.06元×60万公斤÷12=3000元

 省储备粮利息补贴=1.3元×60万公斤×6.39%÷12=4155元

 借:应收补贴款—省储备粮费用补贴 3000元

 借:应收补贴款—省储备粮利息补贴 4155元

 贷:补贴收入 7155元

 (2)收到上级拨来的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款时:

 借:银行存款 31616元

 贷:应收补贴款—专项储备粮费用补贴 12000元

 贷:应收补贴款—专项储备粮利息补贴 12461元

 贷:应收补贴款—省储备粮费用补贴 3000元

 贷:应收补贴款—省储备粮利息补贴 4155元

 (3)月末结转补贴收入:

 借:补贴收入 31616元

 贷:本年利润—补贴收入 31616元

 三、关于省储粮管理与划转的核算问题

 建立省级粮食储备,是中央的政策要求,也是省政府掌握一定数量的粮源,应付市场变化和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客观需要。在省政府和省粮食局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各级粮食部门和广大粮食企业职工,本着对国家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克服困难,严格执行国家的储备政策和制度,狠抓“一符三专四落实”,为维护储备库存安全完整,确保省储备粮有效发挥调控作用作出了积极的贡献。近几年来,我省通过省储备粮不仅缓解了市场粮食过多、农民的“卖粮难”问题,还通过适时动用储备,救济洪涝干旱灾区群众、库区移民的吃饭困难,抛售储备粮消化粮食企业财务亏损挂账,但是,由于管理体制、补贴政策、储存方式、保管条件和企业管理等诸多方面的原因,省储备粮的储备省里只控制计划指标不控制库存实物且撒得宽、布点多,承储单位责权不明,问题多,漏洞大,管理失控,损失损耗严重,库存粮食的安全得不到保障,省政府用粮、调粮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必须尽快改革现行的省储备粮管理体制,进一步严格省储备粮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省储备粮管理制度。省政府决定,从1999年起,对省储备粮的管理进行改革,实行集中点库,责任储备,调整补贴,网络控制。省储备粮总规模4亿公斤,重新确定储备点库,总库点控制在30个左右,主产区或主销区设2个库点,非主产区或非主销区设1个库点。1996年前建立的价格为25元/50公斤的1.4亿公斤老省储备粮全部进行就地处理;1996年建立的价格为65元/50公斤的1.71亿公斤省储备粮从老储备点库划转到新确定点库,1999年根据情况补充一部分新储备粮。

 在这里,主要介绍1996年建立的价格为65元/50公斤省储备粮的划转问题。划转的原则是:既要保证省储备粮的推陈储新,又要兼顾新老点库特别是老点库的利益。划转的方法是:划出方将65元/50公斤的老省储备粮转为54元/50公斤的议价粮,老省储备粮转为的议价粮后的价差每50公斤11元,由划入方负担8元,通过农业发展银行划增划入方贷款,等额划减划出方贷款,省财政从储备粮轮换费用中安排3元,拨给划出单位归还银行贷款。划入方将1998年或1999年新收的早籼稻转为65元/50公斤的省储备粮。

 例:省粮食、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达通知,将甲企业100万斤库存值为65元/50公斤的省储备粮计划划入乙企业,粮食实物按54元/50公斤作价给甲企业;乙企业将库存57元/50公斤价格的定购粮100万斤转为库存值为65元/50公斤的省储备粮。计划划转后,甲企业库存差价11元/50公斤,通过农业发展银行调减甲企业、调增乙企业贷款8元/50公斤,财政拨付补贴3元/50公斤解决。

 (1)甲企业的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早籼稻 54万元

 借:长期借款—省储备粮油借款 8万元

 借:应收补贴款 3万元

 贷:政策性粮油—省储备粮油—早籼稻 65万元

 (2)乙企业的账务处理:

 借:政策性粮油—省储备粮油—早籼稻 65万元

 贷:库存商品—早籼稻 57万元

 贷:长期借款—省储备粮油借款 8万元

 四、关于超储库存费用、利息补贴核算的问题

 超储库存补贴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因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发生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顺价出售时,国家予以弥补的超储库存(又称“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补贴政策规定,在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期间,财政部门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对粮食购销企业的定购粮、保护价粮库存剔除正常经营合理库存后的余额,费用按3元/50公斤(最近,国务院召开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会议,为了改变某些粮食购销企业坐拿超储补贴、不积极销售的现象,决定将现行粮食超储费用补贴3元/50公斤,调整为超储库存每百斤先补贴2元钱,销售后再补贴1.5元钱。具体如何贯彻执行,待中央正式文件下达后,省里再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利息按实际超储库存值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给予补贴。

 目前,企业在超储补贴的核算中,需要明确两个问题:

 (一)正确核定合理库存。

 合理库存是国有购销企业核算超储库存补贴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其确定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企业超储库存及超储库存补贴乃至于企业盈亏核算的正确与否。当前,省对地州市合理库存总量的核定,是在中央核定我省合理库存总量的基础上,以地州市为单位,按照各地州市1996年非农业人口、粮食平均库存和1994年至1996年三年平均销量三因素加权平均分摊的,是一种比较符合我省实际、均衡地区间负担的合理分配办法。由于各地州市所辖县市区前几年非农业人口、粮食平均库存和平均销量具体情况不同,加上近年来粮食购销形势发展变化和各县市区粮食购销工作力度各异,各县市区的定购粮、保护价粮的库存数量发生变化且相差悬殊,各地州市若仍比照省对地州市的办法分摊合理库存,则会在本地区范围内因合理库存核定不合理造成超储库存补贴安排的不合理和利益分配的苦乐不均,使企业执行保护价政策和促销压库的积极性受到挫伤,国家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措施得不到很好地落实。因此,各地州市应在省核定合理库存总量的前提下,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合理确定所辖县市区及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合理库存分摊办法。根据省财政厅、省粮食局文件规定,从1999年一季度起,各地州市对所辖县市区、县市区对基层粮食购销企业计算和拨补超储库存利息、费用补贴时,在原省对地州市核定的合理库存总数不变的前提下,以地州市为单位,根据省对地州市核定的合理库存总量、本地市定购粮、保护价粮季度实际平均库存总量,按季计算出本地市统一的合理库存占定购粮、保护价粮总库存的比率,这个比率乘以某县市区或某粮食购销企业的定购粮、保护价粮实际库存,即为该县市区或该粮食购销企业计算超储补贴的合理库存。

 例:某市某季度定购粮、保护价粮平均库存总量为6.8亿公斤,省核定该市合理库存为2亿公斤。该市某粮食购销企业该季度某月定购粮、保护价粮平均库存为200万公斤,库存均价56元/50公斤(为简便起见,在此按库存均价计算,实际操作中则需分定购粮、保护价粮分别计算)。

 合理库存占定购粮、保护价粮总库存比率=2.05亿公斤÷6.95亿公斤×100%=29.5%

 该企业当月的合理库存=200万公斤×29.5%=59万公斤

 该企业当月的超储库存=200万公斤—59万公斤=141万公斤

 该企业当月应享受超储库存费用补贴=141万公斤×3元/50公斤÷12=7050元

 该企业当月应享受超储库存利息补贴=141万公斤×56元/50公斤×6.39%÷12=8409元

 (1)计列超储库存费用、利息补贴收入:

 借:应收补贴款—超储粮食费用补贴 7050元

 借:应收补贴款—超储粮食利息补贴 8409元

 贷:补贴收入 15459元

 (2)收到上级拨来的超储库存费用、利息补贴款时:

 借:银行存款 15459元

 贷:应收补贴款—超储粮食费用补贴 7050元

 贷:应收补贴款—超储粮食利息补贴 8409元

 (3)月末结转补贴收入:

 借:补贴收入 15459元

 贷:本年利润—补贴收入 15459元

 (二)企业应按权责发生制和规定的补贴标准核算补贴收入。

 现行政策规定,财政部门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超储库存费用、利息的补贴,是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封闭运行在季度末按季拨补。因此,企业必须按照权责发生制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在季度内根据实际超储库存情况、规定的补贴标准和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按月预提计列补贴收入。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高于按规定标准计算的费用补贴,为企业费用超支,体现企业经营亏损;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低于按规定标准计算的费用补贴,为企业费用结余,体现企业经营利润。季末后企业收到补贴后,需按财政核定下达的补贴款调整账务。多提部分,借记“补贴收入”,贷记“应收补贴款”;少提部分,借记“应收补贴款”,贷记“补贴收入”。

 例:某企业一季度分月按实际发生利息、费用支出计列超储库存补贴收入和财政季末按超储库存数量、规定的补贴标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核拨补贴情况如下:

 按上表所列情况,企业该季度多提补贴收入70500元。其中:

 多提利息补贴收入=193000元—170800元=22200元

 多提费用补贴收入=189000元—140700元=48300元

 企业季末应调整账务:

 (1)借:补贴收入 70500元

 贷:应收补贴款—超储粮食利息补贴 22200元

 贷:应收补贴款—超储粮食费用补贴 48300元

 (2)借:本年利润—补贴收入 70500元

 贷:补贴收入 70500元

 五、关于粮食财务亏损挂账和新增财务挂账停息的处理问题

 (一) 粮食财务亏损挂账的处理。

 目前,我省粮食企业财务亏损挂账数额巨大,它已成为财政和企业的一大包袱,必须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属政策性亏损挂账,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分级负责,想办法筹措资金予以弥补消化;属经营性亏损挂账,企业要通过加强经营管理,节减费用,实现顺价销售,创收增利,提高经济效益,自行消化。按照财政部老挂账、新增挂账的时间界限的划分和我省粮食财务管理体制和企业自负盈亏的原则,我省粮食财务亏损挂账应按四个时段分别作以下账务处理:

 1.1992年3月31日前财务亏损挂账:

 (1)政策性挂账部分,省政府认定数减省财政已消化数后的余额,仍在“应收补贴款—政策性财务挂账—91粮食年度前挂账”科目中反映,由省财政负责消化。

 (2)经营性挂账、其他挂账部分,实际挂账数减企业已消化数后的余额,分别在“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其他财务挂账—91粮食年度前挂账”“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经营性财务挂账—91粮食年度前挂账”科目中反映,由企业自行消化。

 2.1992年4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财务亏损挂账:

 (1)政策性挂账部分,根据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审计厅《关于1992年4月至1994年底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认定数和各地、州、市、县按此分解落实到基层粮食企业数列“应收补贴款—政策性财务挂账—92年至94年挂账”,应由省财政负责消化。1998年由省审计厅统一派往各地审计组核实数小于省文件规定认定数(或者是各地、州、市、县按省文件核定数分解落实到基层粮食企业数)的部分,列“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其他财务挂账—92年至94年挂账”,由省研究确定后再作处理。

 (2)其余挂账部分,列“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经营性财务挂账—92年至94年挂账”,由企业自行消化。

 3.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财务亏损挂账:

 (1)按照省文件已认定(或者是各地、州、市、县按省文件核定数分解落实到基层粮食企业)1992年4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政策性挂账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挂账,列“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其他财务挂账—92年至94年挂账利息”。待省正式核定后,按核定的挂账利息数转列“应收补贴款—政策性财务挂账—92年至94年挂账利息”,由省财政消化。1998年审计核实数小于省文件认定数(或者是各地、州、市、县按省文件核定数分解落实到基层粮食企业数)的部分产生的利息挂账,仍在“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其他财务挂账—92年至94年挂账利息”科目中反映,同样由省研究确定后再作处理。

 (2)按审计清查初步认定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政策性亏损挂账,剔除按省核定1992年4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政策性挂账计算的利息挂账数后,列“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其他财务挂账—95年至98年挂账”。待省正式核定后,按核定的政策性挂账数转列“应收补贴款—政策性财务挂账—95年至98年挂账”,分别由地、州、市、县同级财政负责消化。

 (3)按审计清查认定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经营性挂账、其他财务挂账,分别列“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经营性财务挂账—95年至98年挂账”“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其他财务挂账—95年至98年挂账”,由企业自行消化。

 4.1998年6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的亏损挂账,除了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新增财务挂账中属停息范围内的挂账在6月份发生的利息列“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其他财务挂账—98年6月挂账利息”科目,按上述挂账本金处理责任由责任单位消化外,其余部分全部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经营性财务挂账—98年6至12月挂账”科目中反映,由企业自行负责消化。

 (二)新增财务挂账停息的处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规定,粮食企业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新增财务挂账从1998年7月1日起,在当地政府和粮食企业按规定要求消化挂账本金的前提条件下,由中央按照审计结论认定的内容,区别不同性质由财政予以贴息和企业自行消化利息处理。

 1.纳入财政贴息范围的新增财务挂账:

 (1)人力不可抗拒的固定资产净损失,包括房屋等仓储设施损失、车辆等运输设备损失等。

 (2)人力不可抗拒的流动资产净损失,包括国家专储粮油、国家特种储备粮油、地方储备粮油、周转库存粮油、资材、货币损失等。

 (3)按财务制度尚未摊入损益的费用开支。

 (4)政策性补贴未补挂账,包括政策性粮油价格补贴和利息、费用补贴挂账。

 (5)1992年3月前政策性挂账、经营性挂账和其他挂账正常利息支出。

 (6)经营亏损挂账,包括正常利息和逾期贷款加罚息支出,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净支出,定购粮、保护粮和议价粮购销差价支出等。

 2.财政不予贴息的新增财务挂账:

 (1)挪用贷款经营期货、股票造成的本金、利息损失。

 (2)挪用贷款经营房地产造成的本金、利息损失。

 (3)挪用贷款购置非生产性固定资产造成的本金、利息损失。

 (4)挪用贷款对外投资和联营造成的本金、利息损失。

 (5)人为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

 (6)其他部门挤占挪用增加的利息支出。

 (7)其他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等。

 为了正确、全面地反映企业贷款利息和财政利息补贴情况,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核算中,属纳入财政贴息范围的新增财务挂账占用的贷款仍与正常贷款一起按月计提利息,借记“财务费用”,贷记“预提费用—利息”。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审计认定挂账数和财政拨付利息补贴数,停止向企业收取利息。企业收到银行停息通知后,银行未收利息的,作借记“预提费用—利息”,贷记“补贴收入”处理;银行已收利息的,作借记“应收补贴款—新增财务挂账停息款”,贷记“补贴收入”处理。银行退还或抵扣利息后,作借记“银行存款”或“短期借款”,贷记“应收补贴款—新增财务挂账停息款”处理。以前年度已计提利息并计入盈亏的,作借记“应收补贴款¾新增财务挂账停息款”,贷记“以前年度损溢调整”处理。

  (载于《粮食科技与经济》1998年第4期)

责任编辑:张可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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